特别提示
1.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60 天至 85 周岁。按中国保监会规定,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故保险金额以人民币 10 万元为限。71-85周岁的被保险人,其身故、伤残相关保险金额及医疗保险金额为上表所载金额的一半。
2. 本产品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若同一个被保险人就同一旅行同时投保本保险公司2份(或以上)任何旅行险或航意险产品(不包括团体保险),且在不同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本保险公司仅按保额最高者作出赔偿,建议需要增加保障的客户可以同时购买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
3. 如保险期间为一年,每次承保旅程最长期限为180天。
4. 受益人资料(受益人资料如为空白,则按《继承法》的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若未填写受益比例,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身故保险金;所有受益人的受益比例之和须等于100)
投被保人声明
1. 本人兹申请并声明以上陈述及各项细节属真实无讹,且本投保单将会构成投保人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所签署的保险合同的依据。本人同意贵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须经投保人一次缴付本合同的全部保费并经贵公司同意承保为前提。
2. 本人现获悉及保证:被保险人绝不会违反医生的劝告及旅行目的不在于治疗疾病,被保险人现在身体健康并无任何不适宜旅行的状况,且对任何可能导致旅行取消或中断的状况并不知晓。
3.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以下限额执行:(一)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二)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4. 本人同意贵公司为本保险的目的收集本人的个人资料(该资料不论是从本投保单上或其他地方所获取)并授权可由贵公司或任何与贵公司有关的机构或其他人士(不论在中国或海外地方)持有、转告、及用于处理及审核此投保单或其他保险事宜,提供与该保险有关之服务,及与本人联络的用途。
5. 本人已经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黑体字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
6. 本人确认产险销售人员已向本人详细解释有关保险条款内容,并清楚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